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陕财办采〔2023〕2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机制,扩大入驻供应商和商品数量,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商入驻。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供应商实行“厂商授权”和“经销商”两种模式。厂商授权模式是指由生产厂家在电子卖场申请厂商资格,依照品目和产品授权代理商,代理商获取授权后进行销售。经销商模式是指经销商签署电子卖场相关协议,通过同级财政部门或采购中心审核后即可入驻。
二、商品管理。在厂商授权模式下,厂商负责上架其商品的参数、服务信息、价格上限等,确保全面客观展示商品。在经销商模式下,由经销商直接维护其经销的商品信息。上架商品用“厂家授权”和“经销商”标识予以区分。
三、相关要求。各市区财政局要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相关政策的培训和宣传,确保预算单位和潜在供应商知晓相关政策,提高各市区分站入驻供应商和商品数量,扩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模。各分站运行模式由各市县区财政局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