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采函〔2020〕26号
省级各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排,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
(二)2021年各市(区)财政部门选择1-2个县(区)和部分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试点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二、相关要求
2020年7月1日起,省财政厅组织10家省级预算单位开展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试点中我们发现个别单位在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存在信息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为此,请各预算单位在采购意向公开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及《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公开采购意向,不得随意简化意向公开内容。
(二)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单位在备案采购计划时需提供采购意向公开信息。
(三)各主管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督促和指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扎实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