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有效期的通知
陕财办采〔2025〕3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结合我省实 情况,现将 2017 年 11 月 16 日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陕财办采资〔2017〕153 号)有效期继续延长,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 号)
陕西省财政厅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