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咸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0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财办采函〔2024〕1号)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严把评审专家入库关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省级建库,市级管理、全省使用。
1、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除具备《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评审专家还应当具有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的能力且政府采购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为保证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入库评审专家申报评审专业不能超过3个。
3、已经选聘成为评审专家的,如果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评审专业、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原则上每年不应超过1次;除获得新的专业类别职称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变更。
4、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日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信息网“评审专家”栏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财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得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严格落实评审专家抽取制度
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严格落实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及抽取人数规定,并根据项目需求特点抽取相应专业专家。
1、专家抽取时间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日历日内抽取评审专家。
2、涉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3、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4、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管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3类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由7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谈判、询价和磋商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8、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
以上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且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三、严肃评审工作纪律
被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评审现场,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强化评审专家培训管理
评审专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
1、新申请加入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在公示入库后,需先参加学习培训(专家个人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界面在线学习培训并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专家库中已有的评审专家,原则上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学习培训,两年内未按时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评审专家暂停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资格。连续三年不参加业务培训的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目前我市专家培训形式分为二种:一是参加省、市两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班进行培训;二是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参加在线网络学习培训。
五、加强对评审专家监督考核
1、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日常考核、信用评价和清退机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陕西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专业水准、法规解读、职业操守等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满意度评价和信用得分高的评审专家,通过阶梯抽取方式,加大政府采购项目抽取使用频率。
2、对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多次的;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的;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但不构成行政处罚行为的。由财政监管部门视情况给予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入库后无正当理由年请假或拒绝参加评审活动6次以上,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暂停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资格。
3、对于冒充他人参加评审或让他人顶替自己参加评审的;组织或者参加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活动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泄露评审情况、供应商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造成不利影响的;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提供虚假评审专家申请材料的;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财政监管部门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按照采购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曝光,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审专家作为项目评审的“裁判员”,其公正性和专业性直接影响着评审结果。评审专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职业素养。采购人可以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项目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实现从项目评审向提供专业建议的职能提升,打造一支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过硬的评审专家队伍。
咸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