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渭财发(2023〕311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渭南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对纳入《目录》 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市级国家机关(行政及参公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情况。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此《目录》 实行动态调整。各市级机关可在下年度编制部门预算时,将需要调整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附件:渭南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