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规定,现结合市级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并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宝鸡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经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市级部门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等资源闲置、经费不减的情况。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有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必须申请财政拨款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市级各部门可在下年度编制部门预算时,将需要调整的事项以文件形式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附件:《宝鸡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宝鸡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